園林綠化資質即將取消,掛證者哭暈在廁所……
來源:建設通(gh_1ad24d09245f) 點擊次數:次 發布時間:2017-7-13
摘要:城市園林綠化資質,即將取消了~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他的就不啰嗦了,直接上與園林綠化相關的......

掛證者表示很傷心,
設計和施工資質都取消了,
我的證再往哪里掛呢?
難道小編辛苦考來的證要變廢紙了嗎?

(是不是小編私心太重?
明明這是好事,
咋還要哭暈在廁所了呢?
自我檢討中~)
下面是行業大仙們整理出來的
與園林綠化相關的修改條文,
有點專業,小編已經經過簡單梳理,
有些地方小編的理解還不夠深刻,
歡迎大家留言討論并指點哦~
一、《城市綠化條例》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六條。
以下是即將刪除的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從刪除的條文中可以看出來,園林綠化設計和施工的“相應資格證書”和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流程都要取消了,但是接下來是個怎樣的規定呢?小編在猜想中...,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只會越來越簡政,越來越方便。)
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原第十條第二款: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現第十條第二款將修改為:“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取消了“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項)
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刪去第二章。
下面是即將刪除的第二章內容:
(以下內容有點多,有點專業,有點官方,非專業設計師可飄過~~)
第二章 工程資質
第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八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三)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第九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受理申請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的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原第十二條來條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現第十二條修改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也就是說沒有了之前的“招標職業資格”的限制,修改成了“具備”此能力的人即可,可以說國家在慢慢的弱化職業資格的限制,越來越簡政開放化。)
?
上一篇:
時政熱點:為人工智能鋪就發展快軌